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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天在某论坛看到一位网友的文章《何时我的性生活和谐》,说到自己与妻子性不和谐的事情,文章内容如下:我结婚快三年了,我的性欲还是很强的!可是每当和老婆做爱的时候老遭到拒绝,因为她瞌睡太多了,一晚睡到天亮!即使和她做爱的时候她也不配合我,甚至上衣也不脱,姿势老是那一种,我说和她换,她不肯。我感觉和她做爱很不舒服的!我也喜欢调情,喜欢用手嘴,可她不喜欢,只顾一夜睡到天亮,完全不顾我的感受。我现在想到外面找个女人快乐的享受一下了,但我又觉得不道德!你们说我怎么办才好! 这位网友发出这样的郁闷是可以理解的,他们才结婚三年,应该说还处于初婚阶段,不说激情似火,起码也不应该这样快就冷淡了。才结婚两年多,还很年轻的他当然会忍受不了,甚至想要到外面寻求满足也就不足为怪了。当然他这种想法不对,他自己也认识到,但他认为只是不道德,其实还是不合法的。因为婚姻法规定,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。”他到外面寻求性的满足,是对妻子不尊重也不忠实的行为,违反了婚姻法。 但导致他有这样的想法妻子是有责任的。很多时候她没有配合他,拒绝与他做爱,即使做爱也是勉为其难,让他感到不满足也不舒服。我感觉,他的妻子对结婚的意义有些不是很明白,以为结婚仅仅就是两个人成一个家。其实夫妻之间的性爱应该是结婚重要的意义,男女之间先由性的吸引再到一生的拥有。不能说,结婚了就不再有性了,其实结婚更是为了对性的专门拥有!性应该是贯彻婚姻始终的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: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。”这里的互相尊重,不只是人格的尊重也有性的尊重,履行性的义务应当是夫妻法定的义务,没有特殊情况不该随意拒绝,也只有夫妻的性爱才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如果存在暴力行为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。但起码,作为夫妻应该尽好自己的义务,尊重配偶的性需求。 他妻子很勉强或许与他过份强调性爱和调情的形式,让妻子不堪忍受,因而渐生冷淡。与其让自己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,不如自己与妻子配合,不要老是要求妻子配合自己。再则妻子不喜欢他用手嘴,他也应该尊重她,一般来说很多不洁的性爱就与过分与用嘴手有关,这很容易引起女人的妇科病,甚至性病。他如果能够多体察妻子,不拘泥于性爱的方式,长久以往他们会慢慢好起来的,他们是能够做到性生活和谐的。 性生活不和谐,很容易导致“婚内强奸”的出现。有人提出在法律中增加婚内强奸的条款,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,如果有了这条规定的话,只会为那些不履行婚姻义务的人提供更好的借口,不好好履行婚姻的义务,随意拒绝配偶的性要求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,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,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。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,不存在有无“违背妇女意志”问题,因为婚姻法认可了夫妻彼此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。现在有一些省份在具体实施时也取消了婚内强奸的规定。象这位网友说到的,如果妻子一直拒绝与他做爱,他又不能到外面满足,他除了自慰外就只有实施对妻子的强奸了,沦到这样的地步,这绝对不是他结婚的初衷,也有失结婚的意义。在夫妻性爱中遇到暴力和伤害(因为夫妻性爱是受法律保护的),不应该适用于强奸,应该适用刑法或其他法律中关于暴力和伤害的规定,在这方面我们法律从来就没有缺乏规定。当然,法律也应该明确对夫妻双方的保护,比如生病、女方经期、哺乳期、健康不好的时候实施特别的保护,做出明确的规定,对方同意的除外。不能以“互相尊重” 笼统规定了之。 在这里我想再试图说一下结婚的意义,让人们更理解性是夫妻应尽的义务。第一,精神上的意义。结婚以后可以解决男女双方对爱情的欲望。第二是经济上的意义。对收入的观念变化,由“我的收入”变化为“我们的收入”,结婚后可以更好地支配双方的收入,实现从肉体的合一到身心的合一。第三是生理需要意义。食色,性也,正常的性生活有利于身体健康。第四是社会意义。婚姻受到国家法律保护,是国家稳定社会的需要,是社会组成的细胞,也是繁衍后代的需要。从以上可以看出,结婚正是爱情排他性的升华,是男女从一时的拥有到一生的拥有的实现,结婚是双方生理的需要,生理的需要是不会因为结婚而消失的,是伴随人的一生的,同时结婚也是男女双方繁衍后代的需要,不仅男人想要一个孩子,女人也需要,每个人都先天具有做父亲和母亲的愿望。如果我们明白了结婚的意义,就能够更好地对待配偶的性要求,认真履行好夫妻的义务,让自己的婚姻更美好,让自己的家庭更温馨。 男人,请好好地爱你的妻子吧;女人,也请善待你的丈夫吧!千万不要让自己的爱人焦急,让婚内强奸不要在你们的婚姻内发生,让婚内强奸成为过去时,让夫妻的性爱更和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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