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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魂贞操比肉体贞操更重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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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-6 14:29:4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大概中国的贞操观念是世界上最特别的一种贞操观念了。几千年提倡吃人礼教的结果,社会的全部伦理体系都是中了毒的;所谓“道德”,都是吃人精神的结晶,所谓“礼义”,都是其人自欺的虚文。现在稍稍明白的人,谁也不能否认:中国的贞操主义就是吃人的主义,就是其人自欺的主义。
   
    历史上,女人的贞操不仅是道德,还是一种信仰,一种纯洁。因为男女一直被灌输着授受不亲的思想,直到新婚之夜才能揭开“性福生活”的神秘面纱,似乎是对待宗教一样的守着那份虔诚。即使在现在,女人将有可能面临很多性遭遇,比如性骚扰,比如不慎失身,遭受强奸等等。如果碰到这种问题,女人将受鄙视,要永远背上“不洁”的罪名。
   
    而所谓的贞操,都是指女人的肉体纯洁性,不可侵犯和不可污秽性。贞操之能表见者,只是肉体的,而不是灵魂的。那么,对于女人,到底是肉体贞操还是灵魂贞操重要?
   
    如果以传统贞操观,来看待现代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,岂不可悲?恋爱是灵肉两方一致的,贞操便不成问题。真能有灵肉一致恋爱的人们,不用贞操两个字做束缚,自然能够履行贞操之实。爱人之间之所以发生性关系,是情之所至,那是因为彼此爱的深切的结果。也只有这样,才能做到才能有心的吸引,身的忠诚,无论生生死死,心中那份爱永不消逝,永不转移。否则,随你怎样强调贞操论,还都是自欺之言。有恋爱时,贞操不守自在;无恋爱了,虽有贞操以为制裁,然而这种灵肉异致的恋爱,在我看来,双方都是灵魂不贞已极的,还谈什么贞操?其实毫无意义。主张男女恋爱,非有贞操不可的,真是掩耳盗铃,自欺之至呵!
   
    再说有的夫妻虽有着婚姻关系,夫妻间却十分冷淡乃至相互憎恶,却被人们称之为有贞操,岂不是十分虚伪而可笑。倘说是属于肉体的,女子被强暴失身,诈骗失身,婚后离异再婚便都成为不贞,而买卖婚姻、父母包办、经济政治联姻,实质上无异于卖淫,但无论当事人多么痛苦,甚至爱情早已移到别人身上,只要婚姻维持一生,便是有了贞操,这又是多么无理而专断。因此,在夫妻之间,精神的维系,比肉体的贞操显得更加重要。
    
    妓女在一般人的眼里,与贞操是对立的。但是也有这样一些妓女,肉体的沦落,并不能夺去她们灵魂的贞操。在她们心里,同样充满着人性的光辉,充满着博大的爱,让我们在她们的灵魂面前都不得不肃然起敬。古代有艺妓杜十娘,崔莺莺,而今天也有这样肉体沦落、肮脏,而心灵却纯洁而崇高的妓女。
   
    曾经有一个妓女,被人杀死。当人们翻看她生前的日记,才发现这个被社会唾弃的女人,对丈夫充满着无比深切的感情,她的爱是如此纯洁而无私。为了丈夫和孩子,她宁愿出卖自己的肉体,来改变他们家庭窘迫的困境。
    
    近日网上流传山东省沂水县泉庄乡有一名卖淫女子,十年来将辛苦赚来的皮肉钱,义助了家乡300名贫困儿童上学,其中获她资助的一名学生,更考上北京清华大学研究院。这无疑是一种无可非议的义举,谁会怀疑这名妓女心灵的贞操呢?
   
    更让人感动的是,在甘肃一个小山村,学生、老师和数百位沉痛的村民为一个死去的妓女,曾是学校民办老师的女子殷彩霞,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会。追悼会上,人们看到殷彩霞的一张黑白照片,照片里,她扎着两个麻花辫,笑得如此单纯。校长翻开殷彩霞的日记,当着孩子们的面老泪纵横地朗读起来,她这样写道:卖一次淫,可以帮助一名失学儿童;当一回二奶,可以拯救一所希望小学。追悼会上,学校的国旗降了一半。或许,这是中国历史上,国旗第一次为一个妓女而降。
   
    殷彩霞死了,死前她是一名妓女,更确切的说,她是一名老师,是当今中国当之无愧的老师。为了孩子们能够读书,老师出卖了自己的身体,用自己肮脏的身体,纯洁了孩子的心灵。
   
    殷彩霞虽然身为妓女,但她比谁都活得高尚,比谁都活得有尊严。她可比欲海中的德兰修女,高贵典雅得像英国戴安娜王妃,在当今社会人心冷漠、肉欲横流之下,她给予孩子们的爱,难道不是我们社会最可贵的“大爱”吗?
   
    相对于这种大爱,作为女人,肉体的贞操算什么?灵魂的贞操,纯洁而崇高的奉献精神,显得更为重要而且伟大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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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-7 12:37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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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-7 22:35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小人物的理想,只能通过小途径实现,可悲,可叹,可怜,天天发生在有中国特色的角落里的事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-1-7 22:36:32编辑过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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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-9 09:42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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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-9 10:12:03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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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-9 12:41:57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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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-17 15:39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[em243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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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-15 15:34:54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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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-15 15:44:51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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